領取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419號
TCDV,106,訴,2419,2018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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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羽承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張羽承與被上訴.
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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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