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36號
原 告 賴東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能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850元,惟原告嗣於訴訟中為
訴之追加,其追加訴之聲明請求「被告依法應連帶分擔婚姻存續
期間因生活所產生債務二分之一計2,370,000元整」,應補徵第
一審裁判費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4,463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