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134號
TCDV,106,家訴,134,201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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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訴字第134號
原   告 顧文豪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賴協成律師
      杜逸新律師
      黃則瑜律師
被   告 陳龍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婚前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於民國 90年11月30日結婚,於106年7月24日經鈞院以106 年度司家 移調字第79號、第80號調解離婚,原告爰依民法第1030條之 1 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經計算結果,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1,042,295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查原告於107年9月10日具狀表示捨棄本件請求, 並於106年9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確認無誤,有該筆錄在卷可 稽,依前開規定,原告既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本院即應本於 捨棄為其敗訴之判決。
三、本件訴訟標的為原告對被告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被告前 反請求業經裁定駁回,是被告如尚有權利主張,自應另循合 法程序處理,非本件所得審酌,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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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