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196號
TCDV,106,勞訴,196,2018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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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王屬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呈祥即秦禾商行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7
99元(計算式:121,981-68,182=53,799),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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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