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178號
TCDV,106,勞訴,178,2018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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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王叡哲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4,343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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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