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874,20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33,36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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