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92號
TCDV,102,重訴,92,20181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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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2號
原   告 劉坤堆 
      蕭玉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
被   告 薛立儒 


      戚燕琴 


      廖宜慶 

      邱黃炫 

      邱黃信 

      何忠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被   告 許家誠 

      洪存益 

      黃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薛立儒等人涉有共同致死犯罪嫌疑,牽涉 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茲因刑事訴訟已終結確定(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101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職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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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