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2號
原 告 劉坤堆
蕭玉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
被 告 薛立儒
戚燕琴
廖宜慶
邱黃炫
邱黃信
何忠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被 告 許家誠
洪存益
黃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薛立儒等人涉有共同致死犯罪嫌疑,牽涉 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茲因刑事訴訟已終結確定(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101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職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