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7年度,367號
TCDM,107,重訴,367,2018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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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危可蕎(原名危婷伃)





具 保 人 莊俊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0000
0 、13921 、21204 號、105 年度偵字第7986、7987、11800 號
、106 年度偵字第33117 號、107 年度偵字第310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莊俊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 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危可蕎因詐欺案件,前於偵查中由檢察官指定保 證金新臺幣150,000 元,由具保人莊俊益如數繳納後,已將 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參(見104 年 度偵字第13365 號卷一第56、57、59頁)。然被告嗣經本院 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另案在監未能督 同被告到庭或指明被告所在,有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 備程序筆錄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73 至274 、280 至 281 頁)及具保人於本院訊問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三第50 頁正反面)。被告經本院囑警拘提並未到案,被告亦未在監 執行或遭受羈押,且更因另案遭發布通緝等情,分別有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7 年9 月4 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 70040084號函檢附報告書、拘提不遇訪談紀錄表、本院拘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拘提事項簡覆表及本院拘票、 報告書、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三第80至84、88至91、94、95頁),顯見被告業已



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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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