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587號
TCDM,107,訴,587,2018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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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良
選任辯護人 歐嘉文律師
被   告 劉成峰
選任辯護人 王士銘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劉雨承
選任辯護人 歐嘉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6 年度偵字第28491、298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雨承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改造散彈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16GAUGE制式子彈拾陸顆均沒收。劉成峰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俊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劉俊良明知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具殺傷力 之子彈,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非經 許可不得持有或寄藏,竟仍基於寄藏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散彈 槍及制式散彈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8 月2 日晚間,在臺中 市石岡區住家後方之東豐自行車道附近,受黃鐘慶(已於10 6 年8 月19日死亡)所託,而代為藏放保管具殺傷力之改造 散彈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具有殺傷力之 制式散彈24顆。
二、其後,劉俊良因家中寄藏槍枝不便,遂於同年9 月3 日晚間 ,駕車前往同事劉成峰位於臺中市東勢區城興街住處之巷口 ,將前開槍彈交付予劉成峰保管,劉成峰明知可發射金屬或 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具殺傷力之子彈,均係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非經許可不得持有或寄藏,竟 仍基於寄藏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散彈槍及制式散彈之犯意,收 受後將前開槍彈而藏放在臺中市東勢區城興街269 號之住處 。
三、劉成峰因工作時間較長,恐劉俊良來訪未遇,即於106 年9 月16日晚間8 時許,在其住處房間內,將前開槍彈轉交予其



堂弟劉雨承保管,劉雨承明知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 之槍枝及具殺傷力之子彈,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 管之違禁物,非經許可不得持有或寄藏,竟仍基於寄藏具有 殺傷力之改造散彈槍及制式散彈之犯意,同意代為保管前開 槍彈並允諾轉交劉俊良劉雨承收受前開槍彈後,即將前開 槍彈藏放保管在臺中市○○區○○街000 號之住處房間內。 嗣劉雨承因涉槍砲及恐嚇罪經警於106 年10月6 日晚間8 時 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劉雨承之住處搜索,而扣得前 開槍彈,劉俊良則於具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檢警機關知悉其亦 寄藏前開槍彈前,於106 年10月7 日上午主動向臺灣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自首,而自願接受裁判,而經警循線查 知上情。
四、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 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 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 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 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檢察官 、被告劉俊良、被告劉成峰、被告劉雨承及其等辯護人對本 院下述所引用之證據均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卷第135 頁反面 至第138 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 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 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認為得為本案 之證據,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均有證據能 力。
㈡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 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劉俊良、被告劉成峰 、被告劉雨承及其等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 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 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本院認定事實所憑之依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劉俊良、被告劉成峰、被告劉雨承於偵訊及本院審 理時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員警謝郁琛李和倫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本院卷第61至72頁), 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一卷第19頁反面至20頁反面 、第23頁反面至24頁反面)、本院106 年聲搜字2089號搜索 票(偵一卷第28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9至31頁)、現場照片 (偵一卷第37至4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 告表(偵一卷第77頁)、槍枝初檢照片(偵一卷第79至8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槍保字第165 、145 號扣押物品清單(偵二卷第76頁、第81頁)、證人黃鐘慶之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偵二卷第93頁)、本院107 年度院 槍保字第27號、29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7、第29頁) 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改造散彈槍1 枝、制式子彈24顆為證 。而扣案之散彈槍、子彈,經檢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鑑定結果,送鑑定之散彈槍枝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 00 ),認係改造散彈槍,由仿散彈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 金屬槍管、土造金屬槍機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口 徑12GAUGE 制式散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另送鑑子彈24顆, 認均係口徑12GAUGE 制式子彈,採樣8 顆試射,均可擊發, 認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11月14日 刑鑑字第1068001912號鑑定書、鑑定照片8 張(核交二卷第 3 至4 頁)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劉俊良、被告劉成峰、被告 劉雨承之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認。
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劉俊良、被告劉成峰、被告劉雨 承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劉俊良、被告劉成峰、被告劉雨承所為,均係犯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 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 持有子彈罪。
㈡按持有槍、彈罪,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而非狀態之 繼續,亦即一經意圖犯罪而持有槍枝子彈,該罪雖告成立, 但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之時為止(最高法院79年 度臺非字第264 號判決參照)。被告劉俊良自106 年8 月2 日取得本案槍、彈時起,至106 年9 月3 日將前開槍、彈交 付被告劉成峰之行為,及被告劉成峰自106 年9 月3 日自被 告劉俊良收受前開槍、彈至106 年9 月16日將前開槍、彈交 付被告劉雨承之行為,以及被告劉雨承自106 年9 月16日自



被告劉成峰收受前開槍、彈至同年10月6 日為警查獲止之行 為,均屬持有行為之繼續,應論以一罪。
㈢被告劉俊良、被告劉成峰、被告劉雨承均以一行為,同時持 有上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具有殺傷力之子 彈,而觸犯前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 槍枝罪、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 傷力之改造槍枝罪處斷。
㈣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情形。但有特別 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按犯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 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並非以有偵 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倘有確切 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而對犯罪行為人發生嫌疑時,即得 謂為事已發覺。(最高法院72年臺上第641 號判例要旨、10 7 年度臺上字第1659號判決要旨參照)。
1.被告劉雨承部分
被告劉雨承及其辯護人固爭執本案關於被告劉雨承部分符合 自首減刑規定之適用云云。然查,證人即現場執行搜索員警 謝郁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因被告劉雨承涉嫌於106 年7 月 25日晚間持槍至加油站為恐嚇犯行,故向法院申請搜索票, 搜索前被告劉雨承沒有主動告知其持有本案槍彈,搜索時先 搜索被告劉雨承的車子,並依搜索票准許內容搜索被告劉雨 承住所,當時被告劉雨承帶伊們去三個不一樣房間,都不是 他房間,伊們覺得被告劉雨承很可疑一定有什麼違禁物,後 來被告劉雨承帶伊們去他真正的房間,臉色就非常不對,伊 們請被告劉雨承先交出違禁物,被告劉雨承先交出K 盤,可 是他的神情還是不對,額頭整個一直冒冷汗,伊們就懷疑被 告劉雨承還有其他違禁品,被告劉雨承還是沒有拿出來,伊 們就去他的床頭櫃打開,搜到本案槍彈,當時一打開就看到 半透明保護膜,包著長型物品,伊一拿就知道是槍械,因為 有一定的重量,伊認為伊們搜索前已再三請被告劉雨承主動 交出違禁品,然本案槍枝係搜索後查獲,故認為被告劉雨承 不符合自首要件(本院卷第68至69頁、第71頁反面)等語; 另證人即現場執行搜索之員警李和倫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 時因為被告劉雨承涉及持槍恐嚇的案件,所以向法院聲請搜 索票,目的是要搜槍,搜索前,被告劉雨承沒有主動告知他 另外持有本案槍彈,當日搜索自2 樓開始,被告劉雨承先帶 伊們去2 樓的房間,總共帶伊們去3 、4 個房間,但都不是



被告劉雨承的房間,後來伊們跟被告劉雨承說如果再不老實 講,就要請他的父母帶伊們去他的房間,被告劉雨承才帶伊 們去他的房間,到房間後,伊們跟被告劉雨承說有什麼東西 你自己拿出來,被告劉雨承是從電腦光碟機抽出一個K 盤, 後來方由員警謝郁在床頭櫃搜出本案改造散彈槍;伊們進被 告劉雨承房間時,有無詢問被告劉雨承是否藏有違禁品,但 被告劉雨承只有把K 盤拿出來,改造散彈槍及子彈並非主動 交付,伊認為本案中被告劉雨承並不符合自首的規定等語( 本院卷第64至65頁、66頁反面至第67頁);此外,經本院勘 驗現場錄影光碟結果如附件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102 至106 頁),則員警搜索過程核與證人謝郁 琛及李和倫證述情節相符,從而,本案係偵查機關接獲線報 ,認被告劉雨承涉及恐嚇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向本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獲准,其後經員警搜索扣得如前開 槍彈之經過情形,業經證人李和倫謝郁琛證述如前,既被 告劉雨承於搜索過程間,先隱瞞本案槍彈真實藏放地點、於 員警至其房間後又僅提供k 盤亦無主動報繳本案槍彈、且本 案槍彈擺放之床頭櫃本即為員警所持搜索票搜索案由即所涉 槍砲案件之標的可能藏放之地點,則被告劉雨承於員警多次 請其自動報繳前開槍彈仍未如實提供,且警偵機關於查獲被 告劉雨承本案犯行前,對被告劉雨承之犯行已有合理之懷疑 ,要非被告劉雨承對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即無自首減 刑規定之適用。
2.被告劉成峰部分
證人李和倫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搜索扣押本案槍彈後,當場 被告劉雨承有說是他哥哥即被告劉成峰給他的等語(本院卷 第65頁),另證人謝郁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被告劉雨承 房間搜得本案槍彈後,有問被告劉雨承槍彈來源,當時被告 劉雨承有說槍彈是他堂哥被告劉成峰及被告劉成峰的朋友寄 藏的,因為被告劉成峰劉雨承住隔壁,當天有請被告劉雨 承的家人請被告劉成峰及其友人到案說明,否則警方還是會 寄發通知書,因在搜索現場就知道被告劉成峰這個人,所以 認為被告劉成峰不符合自首的要件等語(本院卷本院卷第69 頁至反面、第71頁反面),既被告劉雨承於106 年10月7 日 到案前,具有偵查犯罪權之員警業經被告劉雨承之供述而確 知其身份,即與自首之要件不相當,難認符合自首之規定。 3.被告劉俊良部分
證人李和倫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劉雨承說是其堂哥被告 劉成峰的朋友放在這邊的,但沒有講到這個人是誰,一直到 隔天被告劉成峰把被告劉俊良帶來伊們偵查隊,伊們才知道



被告劉俊良身分,在被告劉成峰把被告劉俊良帶到偵查隊前 ,伊們不知道被告劉俊良這個人,被告劉俊良是在沒有警方 通知下主動到案的,另搜索完後被告劉雨承就被伊們帶回警 局,搜索過程中被告劉雨承無法通知被告劉成峰或被告劉俊 良,伊認為本案中被告劉俊良比較符合自首的規定等語(本 院卷第67頁),另證人謝郁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被告劉 雨承房間搜得本案槍彈後,有問被告劉雨承槍彈來源,當時 被告劉雨承說槍彈是他堂哥被告劉成峰及被告劉成峰的朋友 寄藏的,但被告劉雨承講不出被告劉成峰朋友的年籍,隔天 早上被告劉俊良與被告劉成峰一起到警局,伊們於製作警詢 筆錄前不知道被告劉俊良是槍枝的持有人,是詢問後才知道 被告劉俊良的真實身分,因此認為被告劉俊良是自己到案, 符合自首的要件等語(本院卷第69頁至本院卷第71頁反面) ,從而,既被告劉俊良於106 年10月7 日到案前,有偵查犯 罪權之員警均尚未知悉其年籍及所犯罪行,亦無其他之可疑 認其就本案罪行發生嫌疑,即主動到案說明,堪認符合自首 之條件,應依法減輕其刑。
㈤按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 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 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 ,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 4 項定有明文。
1.被告劉雨承劉成峰部分
查被告劉雨承經搜索查獲本案槍彈後,業已供出槍枝來源為 被告劉成峰,並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偵一卷第12至14 頁、本院卷第135 頁),另被告劉成峰於本案搜索隔日到案 說明時亦已供出槍枝來源為被告劉俊良(偵一卷第16至17頁 ),兩人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並為被告劉俊良所不爭執( 本院卷第135 頁),自應分別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 條第4 項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劉俊良部分
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 項減輕其刑之規定,其 立法本旨在鼓勵犯上開條例之罪者自白,如依其自白進而查 獲該槍彈、刀械之來源供給者及所持有之槍彈、刀械去向, 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時,既能及早破獲相關 之犯罪集團,並免該槍彈、刀械續遭持為犯罪所用,足以消 彌犯罪於未然,自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以啟自新之必要,故 犯該條例之罪者,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若並未因而查獲 該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即與上開規定應減輕或 免除其刑之要件不合(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第6934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被告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 並稱其係向黃鍾慶取得扣案之改造散彈槍,惟黃鍾慶業已死 亡,有戶役證查詢結果在卷可查(偵二卷第93頁)。準此, 本案並無因被告劉俊良供述而查獲其槍枝來源,或因此防止 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無從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18條第4 項之規定,予以減刑。
㈥再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 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 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情節輕微、無前科、素行端正、子 女眾多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 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64號、51年臺上字 第899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 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 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 用(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16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案被 告3 人持有扣案槍彈之時間非短,持有之改造散彈槍枝及子 彈殺傷力非低,對於社會治安及人民安居樂業之期待構成威 脅,所生危害不容輕忽,其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並無足以 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科處法定最低度刑亦嫌過重之情事,是 本院認為本案尚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適用餘地。 ㈦爰審酌被告劉雨承劉成峰劉俊良均明知持有槍枝及子彈 ,係為法所嚴禁之行為,竟仍擅自持有前開改造散彈槍及子 彈,其所為業已對公眾安全與社會治安造成潛在之危害,誠 屬可議,惟因被告3 人於犯罪後業經坦承犯行,足徵其犯後 態度尚佳,且其持有前開槍彈期間並未持以供其他犯罪所用 ,並考量被告3 人持有前開改造散彈槍及子彈之期間、所持 有槍彈之數量非鉅,及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改造散彈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經鑑 定結果具有殺傷力,業如前述,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 規範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依法不得持有,屬於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㈡扣案之口徑12GAUGE 制式子彈24顆,採樣8 顆經鑑定結果, 均具有殺傷力,亦如前述,未經試射之16顆,為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所規範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依法不 得持有,屬於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併予 宣告沒收。另8 顆子彈業經試射擊發而裂解,其所剩之彈殼 、彈頭,已不具有子彈之功能,顯非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 收,附此敘明。




㈢至扣案之瓦斯空氣手槍1 支經鑑定結果不具殺傷力,另有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1 月25日刑鑑字第1068001861 號鑑定書(核交二卷第6 至9 頁)在卷可稽,另K 盤1 個、 高爾夫球桿1 支與本案均無相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第12條第4 項、第18條第1 項、第4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38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梅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彬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 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 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枝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 1項、第2項或第4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2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㈠檔名:MAH01195
⒈0分0秒至0分27秒:
三名員警及被告劉雨承劉雨承住所內,沿樓梯上樓前往房間 察看。
⒉0分28秒至1分18秒:
劉雨承帶同三名員警進入第一間房間,該房間床上鋪有小熊圖 案之床單、Hello Kitty 圖案之枕頭。且員警表示房間內之信 件皆為劉雨承之姊所有。員警質疑該房間為女性房間,經劉雨 承表示其係因姊姊搬出去後始搬入該房間。
⑵員警大略查看第一間房間後,質疑該房間並非劉雨承所有。劉 雨承表示其房間其實為另一間,員警及劉雨承離開第一間房間 。
⒊1分19秒至2分3秒:
劉雨承帶同三名員警進入第二間房間,該房間床上鋪有玫瑰花 圖案之粉紅色床單、床頭櫃放置小熊布偶。員警質疑該房間亦 非劉雨承之房間,劉雨承表示該房間係其母幫其整理的。⑵員警請劉雨承自該房間拿出私人衣物,劉雨承推開衣櫃之拉門 ,經員警查看,該衣櫃內皆為女性衣物。員警及劉雨承離開第 二間房間,並請劉雨承帶其等至劉雨承真正之房間。⒋2分4秒至2分53秒:
⑴員警向劉雨承表示其等均有搜索票,切勿耍弄員警。⑵劉雨承帶同警方上樓欲前往第三間房間途中,劉雨承之父親( 平頭、赤裸上身,下稱劉父)出現,並質疑劉雨承「你現在在 幹什麼?」。經員警向劉父表示其等為東勢分局員警後,劉父 持續質疑劉雨承現在做了何事,員警向劉父解釋後,表示結束 後會向劉父說明原委,劉雨承及三名員警繼續上樓梯走向第三 間房間。
⒌2分54秒至3分44秒:
劉雨承帶同三名員警進入第三間房間,員警查看該房間衣櫃內 之物品,其中一位員警質疑劉雨承房間為何有樂高玩具,劉雨 承表示其有在玩樂高。
⑵員警查看床邊櫃、書桌抽屜,並質疑為何裡面會有衛生棉,劉 雨承表示係其女友之物品。員警持續查看第三間房間。㈡檔名:MAH01196




⒈0分0秒至0分25秒:
錄影器材改由謝警操作。
員警向劉雨承表示勿「呼嚨」其等,並發現劉雨承開始不尋常 之流汗。員警詢問「有無東西」,劉雨承仍搖頭並回答「沒有 」。
⒉0分26秒至分秒:
三位員警、劉承雨進入第四間房間。該房間內已見劉父在內。員警:這個才叫做男生的房間。我跟你講,在我們還沒搜之前, 你有什麼…
員警:你有什麼,自己拿出來,跟我們搜到不一樣。劉父:沒關係,我了解一下。
員警:你坐旁邊看。
員警:沒關係,我們會錄影啦,你這樣他壓力很大。【劉父走向房間門口】
劉父:沒有,我覺得說,該承擔,自己做錯事情該承擔。謝警:來,你東西放在哪裡?
劉雨承翻開書桌之左側抽屜】
雨承:沒有什麼東西。
謝警:沒有什麼東西,你為什麼帶我們走三次?甲警:直接,直接趕快啦。
謝警:我跟你講,我們…
雨承:以前的東西…
甲警:把以前的拿出來,在哪裡?
◎3.1分4秒
劉雨承打開電腦主機光碟盤】
雨承:這很久了。
甲警:很久了?這是什麼?
雨承:就盤子啊。【坐在電腦桌前之椅子上】
【李警開始搜索電腦主機光碟盤,並取出一銀色金屬盤子打開查看】
謝警:K盤?你是拉K還是安非他命還什麼?
雨承:沒有沒有,就…
謝警:K盤?
雨承:以前有在抽菸。
甲警:有「瞪」(音譯)K菸就對了。
謝警:啊那個咧,新的咧,咖啡包咧?
雨承:沒有啦,很早沒有啦。
謝警:可以去驗尿沒關係啊,一定會驗。
雨承:好。
【李警打開抽屜查看其內物品】




謝警:我跟你說,可是以你剛才態度,你不可能只有這個東西。甲警:你這個房間絕對還有東西。
謝警:你覺對房間還有東西,你要自己拿,還是我們搜?我們搜 ,我跟你說,我就不客氣了喔。
那個,爸爸,那個里長那邊我們小隊長在那,你跟他問一 下好嗎?
劉父:你叫他全部承認交出來。
謝警:嘿啦,這我們已經來了。
【李警、甲警圍繞劉雨承,請其自己交出物品】雨承:可以搜的東西,就這個而已呀。啊可以驗沒關係呀。謝警:好啦,你爸爸下去了啦。啊你東西,你要不要自己拿?雨承:真的沒有。
甲警:我跟你說,我們翻就開始,自己翻了喔。雨承:真的沒有啦。
【李警持續翻找書桌抽屜內物品】
謝警:我跟你說,因為你給我們的態度是,你帶我們走三次錯的 地方,那三個房間我們一進去就發現那不是你的房間,因 為我們都是男孩子,知道嗎?一進來,你看,這就是男孩 子的房間嘛,會放軍服,會有菸,會有酒…
甲警:這上面就直接是你的名字。
謝警:對呀,會有你的東西,隨隨便便都是你的東西,你那兩間 ,一看就不是你的東西,你就在說謊,你看你流汗流成這 樣了,你有沒有看?
雨承:(臉上有汗水之光澤,並以手擦拭臉上汗水)沒有讓家裡 知道。
謝警:那,今天我們都已經帶搜索票過來了,好不好?你要這樣 的話,我們等一下也是就是整間翻,你自己拿出來。雨承:沒有啦(再以手擦拭臉上汗水)。
謝警:我跟你講,不可能,不可能只有這個。
雨承:就真的沒有了。
【李警查看桌上物品】
謝警:既然你會藏在主機裡面,那音響裡面那個我們就要都要看 囉。
甲警:我們都要拆了囉。
雨承:,沒關係,那你就拆呀。
謝警:好。
◎4.3分5秒
【錄影器材改由甲警操作,李警、謝警繼續搜索屋內書桌、電視櫃,劉雨承坐在書桌前椅子觀看員警搜索情形】甲警:這間就有像他的。




謝警:對呀,這間就有像你的房間,我的搜索包在這。甲警:我拿著。要不要戴手套?那邊還有很多手套。◎5.3分41秒
【謝警戴上搜索手套,劉雨承起身走向小茶几取出衛生紙擦拭臉上汗水】
甲警:這樣我們不輕…不輕放了喔!
雨承:嘿。
甲警:好,你確定了喔,你選擇的。
謝警:讓你有機會讓你拿,啊如果真的有不該有的東西就自己拿 出來,啊你說都拿出來了嘛喔?
雨承:(一邊擦汗、一邊點頭)
甲警:還有沒有要講的?不玩文字遊戲,大家都是男人,直來直 往。
雨承:我在想,我不知道怎麼跟我爸面對。
謝警:蛤?
甲警:我跟你講啦,現在誠實面對就是唯一的啦。謝警:誠實是唯一的路啊。
◎5.4分18秒
【謝警(身影未完全入鏡)彎身翻找床鋪左邊櫃子】甲警:如果這樣我們清一次全部清乾淨了,你真的有心要改,下 次別的單位一定還會過來,就搜不到東西,自然就可以面 對,如果下一個單位又搜到東西,你又說是上次留下來的 ,那沒人會理你。
雨承:(點頭)
甲警:好,啊你要自己講還是我們繼續找?
雨承:我先跟我爸講一下…
甲警:你要去哪裡?
雨承:沒有,先跟我爸…
甲警:你先等一下再講,你先把該拿的東西拿出來。謝警:你在這邊。
◎6.4分43秒
⑴【劉雨承站立、面向床鋪方向】
⑵【李警坐在書桌前持續翻找抽屜內物品】
⑶【甲警操作錄影器材質問劉雨承
甲警:有沒有…有沒有還有其他東西?來,直接講啦。謝警:東西放哪裡?
雨承:啊?(以右手食指指向床鋪方向)
甲警:東西在哪邊啦?
【謝警以右手伸進床頭櫃內】
甲警:什麼東西?




◎7.4分55秒
【謝警以雙手在床頭櫃內取出一長型紙盒,其內有一綠色紙盒,該紙盒內露出數枚霰彈,另有一支以塑膠套包裝之黑色霰彈槍】雨承:霰彈槍。
甲警:霰彈槍。
謝警:子彈。霰彈槍、子彈。
【謝警將該紙盒連同上述物品取出置放於床鋪上】謝警:霰彈槍!啊你爸知道這件事嗎?
甲警:打給「詹小」(音譯)。
謝警:打給「詹小」。還有沒有東西?
甲警:這是誰的?
謝警:這個誰的?
雨承:哥的朋友寄放的。
謝警:哥的朋友寄放的?哪一個哥哥?
【謝警復回頭查看上述床頭櫃,李警亦走向該紙盒旁】謝警:啊?欸!這是大殺傷力的武器捏!
李警:你擔不起啦。
謝警:你擔不起捏!
【謝警拿起該塑膠套包覆之霰彈槍】
李警:欸,郁琛…裡面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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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