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779號
TCDM,107,訴,1779,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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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政霖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具 保 人 陳宇羚


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宇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 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李政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陳宇羚繳納 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中地檢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 、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見 偵卷第51至54頁)。
㈡嗣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提起公訴,然被告經本 院合法傳喚,另具保人受合法通知應帶同被告至本院接受審 判,惟屆期具保人未帶同被告到院接受審判,被告復經本院 拘提無著,現被告已逃亡經另案通緝中等情,有被告、具保 人之送達證書、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二分局107 年9 月28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70035955號函及 檢附之報告書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1頁、第23頁、第31至 43頁),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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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