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景銘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字第14882 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346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景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 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張景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 案件,先後經 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而其 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 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附表編號1 、3 、4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 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受刑人 民國107 年10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 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是依刑 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又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案件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 編號1 、3 、4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 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附表:受刑人張景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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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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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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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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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7日 │106年8月31日 │106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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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287號 │字第4890號 │字第48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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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710號 │106年度簡字第1439號 │106年度訴字第305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12月29日 │106年12月28日 │107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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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710號 │106年度簡字第1439號 │106年度訴字第3054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1月25日 │107年2月1日 │107年4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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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均否 │均是 │均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 │ │ │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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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2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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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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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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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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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2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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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19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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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1344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8月2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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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1344號│ │ │
│判 決├────┼──────────┼──────────┼──────────┤
│ │判 決│107年9月17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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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均否 │ │ │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 │ │ │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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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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