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簡附民字,107年度,2號
TCDM,107,原簡附民,2,201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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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健宏
訴訟代理人 江恆萱
      吳睿芬
被   告 雲欣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原簡字第3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吳金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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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