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7年度,321號
TCDM,107,交附民,321,201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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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21號
原   告 徐振煌
法定代理人 徐健雄
原   告 林玲如
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律師
被   告 廖國慶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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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