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7年度,1350號
TCDM,107,交易,1350,2018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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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13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銘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字第102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徐銘良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 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與告訴人張雅 欣、何玉芸業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在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 成立,告訴人張雅欣何玉芸並於107 年10月16日具狀撤回 其告訴,有上開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 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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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