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4012號
TCDM,106,易,4012,2018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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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40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得航(原名吳松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5 月
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 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 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349 條、第350 條第1 項、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得航(原名吳松樺,下稱被告)因妨害 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0日判處罪刑在案, 於同年6 月8 日寄存於被告臺中市○○區○○○○街00巷00 號5 樓住所所在地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 ,於同年6 月18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被告業於同年6 月 15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對本案還有理由,將上 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嗣經本院以107 年9 月4 日中 院麟刑達106 易字第4012號函通知其依法補提上訴理由,被 告於收受本院通知函後,迄今仍無補提理由書狀到院,此有 上開上訴狀、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其上訴之 程式顯有未備,故本院依上述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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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