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6年度,600號
TCDM,106,交附民,600,2018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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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00號
原   告 王董玉真
      王俊凱
      王士偉
      王聖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勛律師(民國106年12月29日解除委任)
      羅閎逸律師
複 代 理人 許政璿律師
被   告 王琨淇


      香港商安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冬萍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171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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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安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