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原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世豪
選任辯護人 陳國華律師
林克彥律師
被 告 陳建宏
選任辯護人 柯毓榮律師
許哲嘉律師
被 告 李錫銘
選任辯護人 謝逸文律師
被 告 黃昶鳴
邱琮峻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被 告 陳新孟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廖淨坤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吳建寰律師
被 告 林源峯
選任辯護人 曾玲玲律師
被 告 黃致翰
選任辯護人 賈俊益律師
被 告 李鑒致
林雅馨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翁健祥律師
被 告 游傑閔
周書賢
林煌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律師
被 告 黎杰成
選任辯護人 曾錦源律師
被 告 鄧博文
黃佳榮
張世昌
廖仕展
李建賢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賈俊益律師
被 告 陳信仲
陳俊諭
王苡詩
嚴大衛
段金德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家瑜律師
被 告 郭俊伊
林芯微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毅斐律師
被 告 林依蓁
蔡宇澤
陳韋霖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張志隆律師
被 告 許豪哲
林均壕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郭奕鑫
劉雨姍
黃柏倫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被 告 蕭承豐(原名蕭承豐)
選任辯護人 吳政憲律師
被 告 黃仲毅
吳炘樺
謝雅羚
翁睿紘
梁耀仁
洪健欽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
0000號、第24057號、第26836號、第30079號、第30657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世豪犯如附表七編號⒈至⒋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⒈ 至⒋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陳建宏犯如附表七編號⒈至⒋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⒈ 至⒋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昶鳴犯如附表八編號⒈、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⒈ 、⒉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琮峻犯如附表八編號⒈、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⒈ 、⒉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新孟犯如附表八編號⒈、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⒈ 、⒉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廖淨坤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刑法第 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6、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
林源峯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刑法第 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6、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致翰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6、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鑒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 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1至26、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 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雅馨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 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1至26、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 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游傑閔、周書賢、林煌富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 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游傑閔、周書賢各處有 期徒刑壹年貳月、林煌富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6、附表三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
黎杰成、黃佳榮、廖仕展、李建賢、陳信仲、陳俊諭、王苡詩 、嚴大衛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6、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
鄧博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 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6、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
段金德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 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1至26、附表五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 沒收。
黃仲毅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 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1至26、附表五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 沒收。
郭奕鑫、劉雨姍、黃柏倫、林均壕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 徒刑拾壹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1至26、附表五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 沒收。
郭俊伊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 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1至26、附表五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 沒收。
林芯微、林依蓁、蔡宇澤、陳韋霖、許豪哲、蕭承豐、翁睿紘 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 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1至26、附表五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 沒收。
吳炘樺、謝雅羚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1至26、附表五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 沒收。
梁耀仁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 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健欽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 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世豪、陳建宏被訴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⑵、⑶、⑷、⑺、 ⑼;黃昶鳴、邱琮峻、陳新孟被訴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⑵、⑶ 、⑷;段金德、郭俊伊、林芯微、郭奕鑫、劉雨姍、林依蓁、 蔡宇澤、許豪哲、黃柏倫、蕭承豐、黃仲毅、陳韋霖、翁睿紘 、林均壕被訴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⑺部分,均無罪。李錫銘無罪。
張世昌本件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廖淨坤、黃致翰、詹明憲、林源峯(詹明憲嗣通緝到案後, 另行審結)前於民國101年間,因參與詐欺集團,經本院於 101年9月20日裁定羈押,而渠等所涉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0731、20757、27607號 起訴書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19號案件審理 時,裁定廖淨坤、黃致翰、詹明憲、林源峯4人具保停止羈 押,並限制出國。而前開詐欺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426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5月、1年9月、2年2月、2年8月,於103年7月24日確定在 案。嗣於103年7月間,某真實姓名不詳綽號為「小江」之成 年男子邀約廖淨坤前往菲律賓從事機房詐騙工作,廖淨坤、 黃致翰、林源峯、詹明憲等4人明知渠等因前開詐欺案經司 法機關限制出國,且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 行,而受禁止出國之處分,竟為逃避前開確定判決之執行, 於103年6、7月間,由廖淨坤委託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為「小黑」之男子代為安排偷渡事宜,經綽號「小黑」男 子表示偷渡費用每人新臺幣(下同)35萬元後,廖淨坤另邀 約黃致翰、詹明憲、林源峯偷渡出境前往菲律賓宿霧之詐欺 機房從事詐騙工作,經黃致翰、詹明憲、林源峯允諾後,渠 等4人即共同基於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無正當理由逃避 海岸巡防機關檢查等犯意聯絡,由廖淨坤向「小江」借款 140萬元後,廖淨坤、黃致翰、詹明憲、林源峯即於103年8 月間某日,自臺中清泉崗機場搭機前往金門後,由廖淨坤先 行交付100萬元予綽號「小黑」之男子,再委由綽號「小黑 」之人代為處理偷渡事宜,綽號「小黑」之人即於103年8月 底某日晚上某時,安排廖淨坤、黃致翰、詹明憲、林源峯搭
車至金門某不詳海灘,再由綽號「小黑」駕駛不詳之漁船搭 載廖淨坤、黃致翰、詹明憲、林源峯出海,並於不詳時間, 到達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某處上岸,無正當理由而逃避海 岸巡防機關依國家安全法第4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出國。嗣 廖淨坤、黃致翰、詹明憲、林源峯4人在大陸地區福建省廈 門市居住至104年3月間,再由廖淨坤委託綽號「小黑」之人 駕駛不詳漁船搭載廖淨坤等4人前往菲律賓宿霧地區,等候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二、林世豪(綽號「勇哥」、「豪哥」)、陳建宏、黃昶鳴、邱 琮峻、陳新孟(黃昶鳴、邱琮峻、陳新孟僅犯罪事實二、⒉ 、⒊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⑸、⑹)、李鑒致(僅犯罪事實 二、⒈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⑴)與羅國榮、許淳錫、粘銘育 (羅國榮、許淳錫及粘銘育尚未到案)及年籍不詳綽號「豆 漿」、「阿強」、「志明」等人及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車手 兼人頭帳戶提供者等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 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知悉遍佈海峽兩 岸及東南亞各國之電信流詐欺集團在以電話跨境詐騙時,為 節省大量詐騙語音群發及詐騙撥接話費,同時逃避各國查緝 ,無法透過傳統公眾電話網路(PSTN)進行遠距離電話交談 ,均另有賴網路電話通訊協定(Voice over Internet Prot ocol,簡稱VOIP,亦即將語音訊號壓縮成數據資料封包後, 在IP網路基礎上傳送之語音服務,透過開放性的網際網路, 傳送語音電信應用服務,讓使用者可運用VOIP網路電話語音 閘道器【又稱Gateway】合2種不同性質的網路,將類比的聲 音訊號以「數據封包【Data Packet】」的形式,在IP數據 網路【IPNetwork】上做即時傳遞,將原為聲音的類比訊號 數位化後,透過網路上各相關通訊協定,做點對點的即時通 訊功能,得以利用網路連結撥打實體電話號碼之系統撥打語 音電話),謀議由林世豪、羅國榮擔任金主,負擔詐騙機房 租金、設備及成員招募、食宿等開銷,並指示許淳錫(綽號 「老仔」)、粘銘育(綽號「阿MIU」)、綽號「豆漿」、 「阿強」、「志明」、「阿佐」、「小胖」等人前往菲律賓 宿霧地區,代為承租房屋,並協助在菲律賓管理機房;陳建 宏則依林世豪之指示,向不詳之人購買大陸地區人民之個人 基本資料(即「條仔」)1批及購買詐欺機房使用之市內電 話、Gateway節費器等設備、代為購買詐欺機房成員機票及 將詐騙款項薪資匯款至機房成員指定之銀行帳戶等事宜;另 由黃昶鳴招募邱琮峻、陳新孟擔任網路流詐欺系統商分工( 即向海峽兩岸及境內外第二類電信業者申租網段予以介接,
及分租予其他網路流網管共犯,提供網路介接技術及排除網 路介接障礙);李鑒致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則負責代 為找尋前往菲律賓從事詐騙工作之人員,並協助辦理訂購機 票、護照、簽證等事宜。另由不詳之人提供大陸地區人頭帳 戶及詐騙成功時提領詐得款項,謀議既定,林世豪、羅國榮 即指示許淳錫(綽號老仔)、粘銘育(綽號阿MIU)、綽號 「豆漿」、「阿強」、「志明」、「阿佐」、「小胖」等人 ,於不詳期間,分別搭機前往菲律賓,代為承租機房作為詐 騙使用,並購置筆記型電腦(發射詐騙語音封包使用,及以 SKYPE與網路流詐欺系統商、車手進行網路連繫)、智能語 音綜合應用系統(VOIP GATEWAY)、記事本、便條紙(供錄 製、紀錄詐騙相關資料用)等設備,並備妥SKYPE網路通訊 帳號密碼手冊(與黃昶鳴、邱琮峻、陳新孟之網路流詐欺系 統商聯繫使用)、教戰手則(詐騙詞底稿)。待機房籌畫完 成,旋由不詳之成員在網路或以報紙廣告上招募臺灣及大陸 地區人民擔任電信流詐欺機房成員,分別為下列之行為: ⒈綽號「阿佐」、「小胖」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 成員,於104年3月間,至菲律賓宿霧地區,向菲律賓人士承 租不詳地點之房屋供作詐欺機房使用,並添購相關詐欺機房 設備後,旋由李鑒致招募林雅馨(綽號「蚊子」)、周孝華 、張靖評(綽號「政」)、楊宸(綽號「宸」)、馮志豪( 綽號「朋」)、黃漢強(綽號「古」)、綽號「花」、「彬 」、「賢」、「明」等臺灣地區人民加入詐欺機房,李鑒致 並代為辦理前往菲律賓之機票、護照、簽證等事宜。另由不 詳之人招募綽號「茜」、「艷」、「晴」、「功」、「陽」 等大陸地區人民加入詐欺集團,李鑒致與上開人等即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 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自104年3月29日起至同年5月19日止,由綽號「阿佐 」、「小胖」將林雅馨等在臺灣與大陸地區招募之詐騙集團 成員分配在前開菲律賓宿霧不詳機房,並由綽號「阿佐」、 「小胖」等人指示林雅馨、周孝華、張靖評、楊宸、馮志豪 、黃漢強等人練習教戰守則(詐騙詞底稿),著手實行對大 陸地區不特定民眾進行電話詐騙行為。渠等之詐騙模式,係 利用筆記型電腦上架設之「自動群發網頁」管理平臺輸入帳 號密碼,挑選地區,依據大陸各地區電話之區域號碼,以群 發系統發送「大陸地區銀行信用卡遭盜刷」詐騙語音訊息至 該號碼段之市內電話,若有大陸民眾依電話語音之指示按鍵 回撥,再由不詳之人擔任前開不詳機房電腦手,利用筆記型 電腦內「自動群發網頁」管理平臺系統,嗣有大陸民眾依電
話語音之指示按鍵回撥,即由林雅馨、張靖評、綽號「花」 、「彬」、「貴」等臺灣地區人民及綽號「茜」、「艷」等 大陸地區成員擔任一線成員,佯裝係大陸地區銀行之客服人 員,登記該民眾之姓名、身分證資料,向該民眾謊稱其銀行 貸款未繳或遭冒辦,建議向公安局報案,若需人工查詢可協 助轉接,如該民眾同意,旋將電話轉給參與詐騙集團擔任二 線成員之周少華、楊宸、馮志豪、黃漢強及綽號「明」之臺 灣地區人民及綽號「陽」、「功」、「灰」等大陸地區成員 ,佯裝係大陸公安人員之隊員或隊長,佯稱涉嫌刑事案件, 需監管該民眾之銀行帳戶,再由擔任三線成員之馮志豪及綽 號「明」、「陽」、「功」、「吉」等大陸地區成員佯稱係 大陸地區檢察官,要求該民眾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內。俟 被害民眾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後,旋由不詳 之車手集團人員予以提領、分贓。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即自 104年3月29日起至同年8月31日,在前開機房以前述方式接 聽回撥詐欺電話,並以前開方式詐騙大陸地區被害人,合計 詐騙金額共人民幣299萬7050元(3月份人民幣7300元、4月 份人民幣56萬9000元、5月份人民幣114萬2450元、7月份人 民幣54萬1300元、8月份73萬7000元)。嗣綽號「阿佐」之 人取得詐得款項後,分別於104年5月11日、104年6月10日匯 款34萬8900元、27萬元至李鑒致所持用之渣打商業銀行楊梅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智光),再由李鑒 致指示不詳之人將林雅馨、周孝華、張靖評、楊宸、馮志豪 、黃漢強等人之部分薪資報酬,分別匯款至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羅瑞華)、上海商業儲蓄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雅馨)、渣打國際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瓊珠)、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龍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 善輝)、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馮千瑜)、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漢強)等帳戶,嗣經警方在 李鑒致之筆記型電腦內,扣得帳冊資料1張、業績表25張、 銀行帳戶資料5張,而查悉上情。
⒉粘銘育於104年3月18日出境後,至菲律賓宿霧地區,向菲律 賓人士承租菲律賓宿霧LotA.3公寓1401、1022房屋(即A查 獲地點)及菲律賓宿霧Sunny hills house房屋(即D機房) ,分別作為宿舍、置放護照及詐騙機房使用,並添購相關詐 欺機房設備後,旋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為「阿成」 、「小偉」、「謙哥」等人,分別介紹游傑閔、周書賢、林 煌富及不詳年籍之大陸地區人民加入詐欺集團,林煌富、周 書賢、游傑閔及不詳年籍之大陸地區人民即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 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 104年7月中旬起至同年9月8日,陸續加入該詐騙集團,由粘 銘育指示綽號「阿輝」之人,將林煌富、周書賢、游傑閔及 其他大陸地區人民分配在前開菲律賓宿霧D處機房,並由綽 號「少東」之大陸地區人民指示林煌富、周書賢、游傑閔等 人練習教戰守則(詐騙詞底稿),著手實行對大陸地區不特 定民眾進行電話詐騙行為。渠等之詐騙模式,係先由黃昶鳴 指示邱琮峻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22樓3室, 成立詐騙機房,利用筆記型電腦上架設之「自動群發網頁」 管理平臺輸入帳號密碼,挑選地區,依據大陸各地區電話之 區域號碼,以群發系統發送「大陸地區銀行信用卡遭盜刷」 詐騙語音訊息至該號碼段之市內電話,若有大陸民眾依電話 語音之指示按鍵回撥,再由綽號「少東」之人擔任D處機房 電腦手,利用筆記型電腦內「自動群發網頁」管理平臺系統 ,嗣有大陸民眾依電話語音之指示按鍵回撥,即由周書賢、 游傑閔及年籍不詳,綽號分別為「豆豆」、「大山」、「小 北」、「小雨」、「小雪」、「小偉」、「大廚」、「琪琪 」等大陸地區人民擔任一線成員,佯裝係大陸地區銀行之客 服人員,登記該民眾之姓名、身分證資料,向該民眾謊稱其 個人證件遺失或遭冒用,導致信用卡有盜刷情形,建議向公 安局報案,若需人工查詢可協助轉接,如該民眾同意,旋將 電話轉給參與詐騙集團擔任二線成員之林煌富及年籍不詳, 綽號分別為「阿文」、「少東」、「嘎子」、「阿闖」等大 陸地區人民,佯裝係大陸公安人員之隊員或隊長,佯稱涉嫌 刑事案件,需監管該民眾之銀行帳戶,同時要求該民眾將款 項匯入指定之帳戶內。俟被害民眾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大陸地 區人頭帳戶後,旋由不詳之車手集團人員予以提領。上開詐 欺集團成員即自104年8月1日起至同年9月8日,在前開機房 以前述方式接聽回撥詐欺電話,並以前開方式詐騙大陸地區 被害人,合計詐騙金額共人民幣304萬4900元。嗣經警方提 供IP位置予菲律賓警方清查後,而於104年9月8日在菲律賓 宿霧D處機房查獲林煌富、周書賢、游傑閔3人及17名大陸地 區人民,並在前開D處機房內扣得ASUS牌筆記型電腦2台、隨 身碟4個、行動電話2支、VOIP GATEWAY6部、記帳單1疊、便 條紙8張等物。
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為「大B」之人,於不詳時間, 至菲律賓宿霧地區,向菲律賓人士承租菲律賓宿霧Casals subdivision house(即B機房),作為詐騙機房,並添購相 關詐欺機房設備後,旋指示廖淨坤、詹明憲、林源峯、黃致
翰(詹明憲通緝到案後,另行審結)進駐前開機房,復由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為「阿東」、「阿超」、「伯強」 、「阿金」、「大飛」、「小胖」等人分別介紹鄧博文、許 忠梠、黎杰成、呂東亮、嚴大衛、黃佳榮、張世昌(業已死 亡)、廖仕展、陳信仲、李建賢、陳俊諭、蔡長穎、王苡詩 、何佳原等人(許忠梠、呂東亮、蔡長穎、何佳原嗣通緝到 案後,另行審結,鄧博文等人參與詐欺犯行之時間如附表九 所示)及不詳年籍之大陸地區人民加入詐欺集團,廖淨坤等 18人及不詳年籍之大陸地區人民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104年7月 23日起至同年9月8日,由綽號為「大B」之人將廖淨坤等18 人分配在前開菲律賓宿霧B處機房,由綽號「大B」之人指示 廖淨坤、詹明憲、林源峯、黃致翰等教導其他成員練習教戰 守則(詐騙詞底稿),著手實行對大陸地區不特定民眾進行 電話詐騙行為。渠等之詐騙模式,係由黃昶鳴指示邱琮峻在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22樓3室,成立詐騙機房 ,利用筆記型電腦上架設之「自動群發網頁」管理平臺輸入 帳號密碼,挑選地區,依據大陸各地區電話之區域號碼,以 群發系統發送「大陸地區工商銀行、農民銀行貸款未繳」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