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5號
PHDV,107,訴,35,201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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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號
原   告 洪秀玉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被   告 洪瑞利 
被   告 洪秀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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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