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
聲 請 人 顏志鵬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受扶養人顏○○105、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學證明文件。又顏○○已成年,無受
債務人扶養權利,債務人應表明若經開始更生,是否同意免
除負擔對顏○○之扶養費。
二、聲請人應說明其父顏○○有無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並陳明
法定扶養義務人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並說明
應受扶養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
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
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
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若無亦請註明)。
四、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
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