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75號
債 權 人 海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佳容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證據( 諸如雙方所訂互相支援運送貨物之契約書、備忘
錄或其他書面) ,以釋明請求。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