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75號
PHDV,107,司促,875,2018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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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75號
債 權 人 海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佳容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證據( 諸如雙方所訂互相支援運送貨物之契約書、備忘
  錄或其他書面) ,以釋明請求。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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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