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29號
PHDM,106,訴,29,2018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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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槐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7
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高槐駿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 民國107 年7 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07 年9 月5 日 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 月 12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憑,上訴人未 於所定期間為補正,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 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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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