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游太原即游鄭環之繼承人
游景山即游鄭環之繼承人
游景麓即游鄭環之繼承人
游景新即游鄭環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 並已刊登於民國107 年4 月19日之眾聲日報,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任何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前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 7 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已於107 年4 月 19日刊登裁定於眾聲日報,迄107 年9 月19日止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業據聲請人陳明並 提出眾聲日報1 紙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無訛,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 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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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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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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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 ND 0773725 6│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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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 ND 0766587 0│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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