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211號
CTDV,107,除,211,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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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高雄縣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
      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儀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1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之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前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 7 年度司催字第115 號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已於107 年5 月23日刊登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迄107 年10月23日止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業據聲請人陳 明並提出太平洋日報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無訛,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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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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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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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3ND103091│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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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3NX017429│股票│1 │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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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4ND122133│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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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4NX022183│股票│1 │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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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