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76號
CTDV,107,訴,476,2018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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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姿瑩
      吳柏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贈與
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640,000
元,應徵裁判費為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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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