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54號
CTDV,107,補,754,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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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54號
原   告 劉郭淵
被   告 林繡琴(兼劉瑞祥之繼承人)
被   告 劉屹祓即劉瑞祥之繼承人
被   告 劉伃珊即劉瑞祥之繼承人
被   告 劉伃純即劉瑞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確認原告與被繼承人劉瑞
祥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所為之贈與契約關係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關係均不存在,
被告林繡琴劉屹祓劉伃珊劉伃純應將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8,000元【計算式:土
地面積60㎡×公告土地現值9,300元/㎡=558,000元】;至訴之
聲明第三、四項請求確認被繼承人劉瑞祥與被告林繡琴間就系爭
土地所為之繼承關係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關係均不存在,被告林
繡琴應將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經核與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
訴訟目的同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8,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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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