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12號
CTDV,107,補,712,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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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1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原告與被告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00
,000元(計算式:10,000,000元+1,000,000元=1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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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