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89號
原 告 億源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椿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淑瑜即春鑫食品
行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35,91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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