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81號
原 告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周章欽
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國章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