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81號
CTDV,107,補,681,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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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81號
原   告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周章欽
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國章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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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