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74號
CTDV,107,補,674,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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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   告 汪承蓉
原告與被告李正邦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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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