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80號
CTDV,107,補,580,201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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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80號
原   告 潘國城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后枝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07年度司執助字第158號強制執行程序
應予撤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51,000
元(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5樓建物及所坐落
基地之鑑定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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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斗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