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凱泰即信東電機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陞豊造船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
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10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上開裁定正本送達之日 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 人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 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