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凱泰即信東電機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陞豊造船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 年9 月14日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提
起上訴者,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表示不服原
判決,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7,7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
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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