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7年度,692號
CTDV,107,審訴,692,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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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692號
原   告 蔣允宗
被   告 鄭榮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
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57,450元,嗣於民國107年
10月3 日(本院收狀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113,648 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13,6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8,860元,應再補繳2,72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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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