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命起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249號
CTDV,107,司聲,249,2018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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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亞帝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OMASATO RINDA
相 對 人 ADIVA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池田元英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
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293 號)後,迄 未起訴,有本院非訟中心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 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對聲請 人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 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 撤銷假扣押裁定,仍須相對人未依限起訴始可,併此敘明。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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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帝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