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184號
聲 請 人 劉李月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尤富美、黃信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
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 。
二、請具體載明提示日之年、月、日為何。
三、相對人郭尤富美、黃信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