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184號
CTDV,107,司票,1184,2018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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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184號
聲 請 人 劉李月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尤富美黃信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
  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 。
二、請具體載明提示日之年、月、日為何。
三、相對人郭尤富美黃信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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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