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154號
聲 請 人 大千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秀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載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各為何?
二、相對人林秀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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