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129號
聲 請 人 沈娟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壬彬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台端請求之金額為100萬元,依非
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台端僅
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
二、相對人陳壬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