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120號
聲 請 人 曾佳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文盛、吳綜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釋明各張『提示日』各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
三、相對人賴文盛、吳綜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