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108號
CTDV,107,司票,1108,2018101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108號
聲 請 人 劉俊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時偉徐時康友鹿企業有限公司、才聖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友鹿企業有限公司才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為何人?
二、相對人徐時偉徐時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友鹿企業有限公司才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才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