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108號聲 請 人 劉俊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時偉、徐時康、友鹿企業有限公司、才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友鹿企業有限公司、才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為何人?二、相對人徐時偉、徐時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三、相對人友鹿企業有限公司、才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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