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102號
CTDV,107,司票,1102,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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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102號
聲 請 人 簡清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沛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為何(按非訟事件
  法第3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
  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
  、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
  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請釋明債務人沈沛宜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
  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請釋明各張本票『提示日』各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
  、日』。
四、相對人沈沛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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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