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歐秋梅、郭怡如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相對人郭怡如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二、依土地及建物謄本所載,尚有高雄市○○區○○段000 ○號
建物為貴公司抵押權設定之範圍,請敘明是否一併聲請裁定
拍賣。
三、相對人郭歐秋梅、債務人郭潔恬、保證人郭目芳、郭貞最
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啟貞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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