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歐秋梅、郭世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帳務明細表。
二、請確認本件借款金額為9,900,000元或9,700,000元?(蓋貴
公司聲請狀所載之金額與借據不符。)
三、相對人郭歐秋梅、郭世芳、債務人郭啟貞、郭目芳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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