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66號
CTDV,107,司拍,266,2018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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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謝秀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武哲謝心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姓名究為謝秀惠亦或謝秀慧?(台端民事聲請狀當事人
  欄所載之姓名與印章、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借據所載之姓名
  不一)
二、請提出坐落高雄巿路竹區大仁段173 、333 地號土地之最新
  第一類謄本(台端提出之謄本列印日期為民國107 年4 月12
  日,迄今逾5 個月,又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
  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謝武哲謝心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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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