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謝秀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武哲、謝心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姓名究為謝秀惠亦或謝秀慧?(台端民事聲請狀當事人
欄所載之姓名與印章、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借據所載之姓名
不一)
二、請提出坐落高雄巿路竹區大仁段173 、333 地號土地之最新
第一類謄本(台端提出之謄本列印日期為民國107 年4 月12
日,迄今逾5 個月,又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
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謝武哲、謝心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