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55號
債 權 人 洪正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守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 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 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張守貴積欠借款未依約清償為由,聲 請對債務人張守貴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 ,「借款期限:訂自民國106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 31日止,到期即將借款如數清償」,則債務人之借款期限尚 未屆至,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