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2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黃新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零玖佰陸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捌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
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七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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