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38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怡潔
人
一、債務人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
柒仟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
對債務人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陳怡潔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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