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338號
CTDV,107,司促,13338,201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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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38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怡潔 
人         


 
一、債務人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
  柒仟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
  對債務人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陳怡潔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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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