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266號
CTDV,107,司促,13266,2018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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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266號
 
債 權 人 林桂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宣建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週年利率為何?
二、債務人宣建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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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