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255號
債 權 人 鑫聖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伯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之其他相關釋明資料(蓋依貴公司所提之本
票影本觀之,無法辨識發票人為本件債務人沈伯憲)
二、債務人沈伯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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