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230號
CTDV,107,司促,13230,201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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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230號
 
債 權 人 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屈竹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敏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
  住戶規約。
三、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
  信函及郵政回執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
  簿等)。
四、請提出債務人李敏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
  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程秋霞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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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