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993號
CTDV,107,司促,12993,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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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93號
 
債 權 人 買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卜錦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智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債務人何智宏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
  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
  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並提出債務人何智宏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三、計算已屆期尚未清償之倉儲費用為何,並提出債權計算式,
  又依貴公司提出之牌告匯率,日幣現金賣出之匯率非0.28,
  則日本收買處倉儲費部分,是否改以日元請求。(按請求將
  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
  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
  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
  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 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
  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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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買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