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93號
債 權 人 買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卜錦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智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債務人何智宏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
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
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並提出債務人何智宏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三、計算已屆期尚未清償之倉儲費用為何,並提出債權計算式,
又依貴公司提出之牌告匯率,日幣現金賣出之匯率非0.28,
則日本收買處倉儲費部分,是否改以日元請求。(按請求將
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
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
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
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 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
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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